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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訴訟法證據形式有哪些
- 2、《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34條第2款,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除對方當事人同意...
- 3、民事訴訟法證據規(guī)定是什么?
- 4、《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 5、民事訴訟證據34條第一款規(guī)定
- 6、民事訴訟法證據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證據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證據的收集方式:詢問。詢問是指執(zhí)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訊問。訊問是指執(zhí)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勘驗。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了證據的種類,分別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的陳述、財產、電子數據等。
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民事訴訟證據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guī)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民事訴訟證據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八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發(fā)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全文,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包括幾種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八種。
《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34條第2款,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除對方當事人同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2、第三十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3、按照民事證據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授權”,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5、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民事訴訟法證據規(guī)定是什么?
1、民事訴訟證據有:當事人民事訴訟證據34的陳述民事訴訟證據34,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陳述;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2、民事訴訟法證據規(guī)則的若干規(guī)定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guī)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3、根據民事訴訟證據34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規(guī)則是,首先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話,應該提交符合相應條件的證據。并且對相應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是自己也提出民事訴訟證據34了主張,那就應該進行舉證,而且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
4、民事訴訟證據34我國民事訴訟 法規(guī) 定的證據有以一下幾種: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并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5、此外,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了證據的種類和形式。根據法律規(guī)定,證據可以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等。這些不同類型的證據在訴訟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價值。例如,書證可以用來證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物證則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發(fā)生情況。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對證據種類進行了明確,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民事訴訟證據34,是因為一般民事訴訟證據34的證據要求在舉證期限內提供民事訴訟證據34,而新民事訴訟證據34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外提供。如果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證據不被采納民事訴訟證據34,可能致裁判明顯不公,所以就要視為新的證據,意思是可以在舉證期限外提供,可以采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民事訴訟證據34條第一款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次明確了法官的釋明權制度,并在第三條、三十三條規(guī)定了對舉證指導的釋明,在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對自認事實的釋明和三十五條規(guī)定了對法律適用的釋明。釋明權貫穿于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立案、舉證指導、證據交換、庭審質證、認證等各個階段都有行使釋明權的必要。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民事訴訟法證據規(guī)定
1、民事訴訟法證據規(guī)定是:民事訴訟證據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民事訴訟證據34的事實,向法院所作民事訴訟證據34的陳述。當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
2、根據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規(guī)則是,首先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話,應該提交符合相應條件的證據。并且對相應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是自己也提出了主張,那就應該進行舉證,而且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3、民事證據規(guī)定有哪些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如下:(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4、根據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規(guī)則是,首先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話,應該提交符合相應條件的證據。并且對相應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是自己也提出了主張,那就應該進行舉證,而且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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