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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酌定不起訴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從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酌定不起訴,是指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某種情形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斟酌具體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xiàn)來確定,或者是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 任;或者是放棄追訴,終結訴訟。刑事訴訟法關于酌定不起訴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刑事追訴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區(qū)別對待、寬大處理的刑事政策。
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對 于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無須權衡作出這一決定是否適宜,這是法定不起訴不同于酌定不起訴的重要特征。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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