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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內(nèi)容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內(nèi)容是: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款釋放的規(guī)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經(jīng)調(diào)查沒有犯罪行為,予以釋放;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予以釋放;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辦理取保候審,并予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刑法91條規(guī)定司法解釋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在拘留后的三日內(nèi),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特殊情況時,延長期限可達一日至四日。若為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延長期限可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機關申請的七日內(nèi),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2、《刑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新刑事訴訟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chǎn),是指下列財產(chǎn):(一)國有財產(chǎn)新刑事訴訟九十一條;(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三)用于扶貧和其新刑事訴訟九十一條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chǎn)。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chǎn),以公共財產(chǎn)論。公共財產(chǎn)指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各種財產(chǎn)。
3、本法所稱公共財產(chǎn),是指下列財產(chǎn):(一)國有財產(chǎn);(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chǎn)。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chǎn),以公共財產(chǎn)論。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指出新刑事訴訟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新刑事訴訟九十一條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nèi)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批。特殊情況下的提請時間可延長一日至四日。針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審批時間可延長至三十日。
刑訴法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是什么新刑事訴訟九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在拘留后的三日內(nèi),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特殊情況時,延長期限可達一日至四日。若為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延長期限可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機關申請的七日內(nèi),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新刑事訴訟九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jīng)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在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是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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