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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殘疾的評殘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二級傷殘: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3. 不能工作;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yī)療費 醫(y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y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xù)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yǎng)費 營養(yǎng)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yǎng)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yǎng)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yī)院意見及營養(yǎng)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安徽省36歲工傷鑒定為二級傷殘賠多少線
補償標準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工傷賠償標準2015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標準(2015)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guī)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規(guī)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8;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6;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4;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2;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1。
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5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40;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5;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5;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4。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qū)人民 *** 規(guī)定。
八、醫(y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y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qū)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guī)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工傷復發(fā)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y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
2、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yī)療機構就醫(y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y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guī)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qū)人民 *** 規(guī)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fā)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y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guī)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015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版
一、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jiān)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yè)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yè)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二、傷殘等級評定標準賠償
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yī)療費 醫(y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y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xù)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yǎng)費 營養(yǎng)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yǎng)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yǎng)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yī)院意見及營養(yǎng)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擴展資料:
各國傷殘評定的標準各不相同,中國根據殘廢者的殘廢輕重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將殘廢劃分為四等六級: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必須有專人照顧的,為特等殘廢;
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動需要他人扶助的,為一等殘廢;
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受到重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殘廢;
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殘廢;
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殘廢;
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的,為三等乙級殘廢。
一身兼有數處傷殘的,評定殘廢時以重者為準;如數處傷殘合并以后,影響到勞動能力的程度相當于高一級的,按高一級評定。
凡傷愈后并未影響其勞動能力者,如子彈穿皮傷肉,不列入殘廢等級。
參考資料:2014最新傷殘鑒定法規(guī)匯編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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