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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例分析2
1、李可處于原告地位,但其 *** 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可由李梅、李娜中一人作為其代理人進行訴訟。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2、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劉某得知陪審員喬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請被張法官當場拒絕。
3、案例一:宋某與中日合資公司的勞動爭議 宋某,擔任中日合資公司財務部會計,因兩次違反勞動紀律被公司解雇。第一次,她未經(jīng)過允許擅自離開公司去自由市場購買水果,被財務部經(jīng)理發(fā)現(xiàn)并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她在工作時間偷逛商場,被公司副總經(jīng)理遇見。根據(jù)《員工守則》的規(guī)定,公司對宋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4、追回王英、王蘭等人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不正確的。按照《民訴意見》的規(guī)定,如果這些人沒有明示放棄繼承權,則應當追加他們?yōu)楸景傅墓餐妗? 徐小東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其有權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5、民事訴訟法案例題分析2道:劉春紅與楊文玲系鄰居,劉未選上街道代表,懷疑是楊說了壞話,便伺機報復。1994年5月12日,馬玉蘭帶領兒子李剛、兒媳趙華闖入楊家,歐打 楊文玲,致使楊多處受傷。楊之子孫洪飛下班回家與劉家三人相遇,劉家三人又將孫洪飛打傷。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1、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劉某得知陪審員喬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請被張法官當場拒絕。
2、朱最為實施行兇的行為人,自然被認定為明確的被告。案件中,巴士公司及其司機和售票員亦需承擔責任。毛毛乘坐公交車時,與公交公司之間形成了運輸合同,公司有義務確保乘客安全抵達目的地。然而,公交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未能履行其職責,導致了悲劇的發(fā)生,因此公交公司應當對自身的過失負責,理應作為被告。
3、分析:尹某應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他參加到張某和李某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張,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張,而是將本訴中的張某和李某都作為被告,提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獨立請求。法院應通知王某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王某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4、【考點】證據(jù)種類;證據(jù)分類 【答案】根據(jù)《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jù)的分類:本案中,交通大隊的事故認定書、醫(yī)院的診斷書(復印件)、處方(復印件)、藥費和住院費的發(fā)票都屬于書證,王某在事故現(xiàn)場用數(shù)碼攝像機拍攝的就他的車與劉某倒地之后的狀態(tài)的視頻資料屬于視聽資料。
5、陳某是無獨立請求第三人(陳某要擔責,訴訟結果對其有利害關系)。(2)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可以依職權也可依申請追加。(3)陳某能否上訴取決于最后判決是否承擔責任:A若判決陳某承擔責任,則其有權上訴;B若判決陳某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則無權上訴。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緊急)
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劉某得知陪審員喬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請被張法官當場拒絕。
小王是原告;王某是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王某 *** 周歲系未成年人);運通公司是被告;張某是證人(張某是運通公司的員工,員工在工作時間因職務致害員工不承擔責任);陳某是無獨立請求第三人(陳某要擔責,訴訟結果對其有利害關系)。(2)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可以依職權也可依申請追加。
毛毛的不幸遭遇不僅僅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更是一個涉及法律、責任和安全意識的復雜問題。通過這一案例,我們應當深刻反思并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高公共交通行業(yè)的服務質量,確保每一位乘客都能安全出行。
民事訴訟法案例題分析2道:劉春紅與楊文玲系鄰居,劉未選上街道代表,懷疑是楊說了壞話,便伺機報復。1994年5月12日,馬玉蘭帶領兒子李剛、兒媳趙華闖入楊家,歐打 楊文玲,致使楊多處受傷。楊之子孫洪飛下班回家與劉家三人相遇,劉家三人又將孫洪飛打傷。
不能。理由:此案是人身損害侵權糾紛案件,劉英是由王娟所傷,劉英之母是由王娟之女所傷,不符合合并審理或一個案件。
民事訴訟案例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天星訴吳桂明欠款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責令吳桂明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還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擔該案訴訟費。10日之后,吳桂明向法院交了訴訟費,而未向馬天星返還欠款。
經(jīng)典民事糾紛案例分析
1、案例一:宋某與中日合資公司的勞動爭議 宋某,擔任中日合資公司財務部會計,因兩次違反勞動紀律被公司解雇。第一次,她未經(jīng)過允許擅自離開公司去自由市場購買水果,被財務部經(jīng)理發(fā)現(xiàn)并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她在工作時間偷逛商場,被公司副總經(jīng)理遇見。根據(jù)《員工守則》的規(guī)定,公司對宋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2、法律分析:樓上漏水導致樓下受損,樓上需賠償。劉某與陳某是鄰居,同住在一棟樓里,劉某住在一層,陳某住在二層。今年年初,劉某新裝修好的房屋在準備入住時發(fā)現(xiàn)屋頂有多處漏水,墻面因潮濕而剝落,木地板也因泡水而變形。經(jīng)過物業(yè)調查,確定漏水原因是樓上陳某家水管破裂所致。
3、案例分析: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劉某得知陪審員喬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請被張法官當場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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