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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減刑是怎么規(guī)定的
減刑規(guī)定在刑法中,旨在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給予刑期縮減。此規(guī)定適用于具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執(zhí)行期間,犯罪分子如能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展現悔改或立功行為,即有資格減刑。
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的規(guī)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款規(guī)定,執(zhí)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的,應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法律分析:刑事諒解書能減輕基準刑的40%以下;如果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guī)定》為進一步規(guī)范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合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那認罪認罰減刑百分之多少?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量刑制度下,被告人一般可獲得10%至30%的刑期減輕,盡管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并非最終裁決,但法院通常會考慮采納其對罪名和刑期的建議,同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公正判決。
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認罪認罰可以減輕10%到30%的刑期。認罪認罰是一種法律程序,當事人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承認自己的罪行并接受懲罰,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量刑減輕。一般而言,刑期可以減輕10%到30%。這一減刑幅度的確定需考慮犯罪事實的性質、犯罪后果、認罪態(tài)度以及是否有積極賠償等因素。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投案自首和認罪認罰都屬于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兩者是可以同時適用的。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的減刑標準是自首可減10%、立功可減20%、認罪認罰可減20%,有前述三種減刑情節(jié)的一般在刑期總和減去40%左右。
2023年監(jiān)獄減刑新政策
無期徒刑需服刑2年后才可以減刑,根據悔過和立功表現情況,一般可減為13年以上20年以下。
減刑最新標準如下: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zhí)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刑期: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余從原判決之日計算。
監(jiān)獄減刑新政策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為確保依法公正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和其他法律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最高院關于減刑是怎么規(guī)定的
1、法律主觀:關于最高人民法院 減刑 規(guī)定 對于罪犯符合 刑法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 刑罰 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的補充規(guī)定是對于拒不認罪的犯罪分子,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減刑和假釋的,此外還詳細規(guī)定了減刑的具體計算方式,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符合減刑條件,罪犯實際服刑的時間滿三年以上才能減刑。
3、第一條 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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