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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81條如何理解?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 約定法律知識九民擔保,根據(jù)債務的性質(zhì)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 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條文要義 本條是對不得強制履行的非金錢債務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規(guī)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關于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新舊條文在明確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方面沒有變化,變化的是但書條款。
☆☆☆《民法典》第581條【勞務債務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jù)債務的性質(zhì)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民法典》第 582 條【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81條認可替代履行作為違約責任的救濟措施法律知識九民擔保;第589條新增債權人受領遲延的規(guī)定;第592條第2款在《合同法》第120條基礎上,吸納《買賣合同解釋》第30條的與有過失規(guī)則,將其提升為違約責任認定的一般規(guī)則。不過,在違約責任與合同解除的交界地帶亦有部分“動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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