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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荒地征地補償標準(2021年新土法對開荒地怎么補償?)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5月21日 15:58:37650

開荒地征地補償標準(2021年新土法對開荒地怎么補償?)

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開荒地征地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開荒地征地補償標準以及2021年新土法對開荒地怎么補償?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1. 2021年征占土地果林補償標準?
  2. 高鐵征地補償標準一畝多少錢?
  3. 2021年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明細?
  4. 2021廣西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新標準?
  5. 2021年新土法對開荒地怎么補償?

2021年征占土地果林補償標準?

2021果園征地補償標準

常見的果樹品種(蘋果樹、梨樹、桃樹、葡萄樹、棗樹以及板栗),國家規(guī)定了較為明確的補償標準,對于不常見的果樹品種都將其歸類為雜果樹,其補償金額相較于常見的果樹品種要低一些。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5、棗樹

培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6、杏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果樹征收的補償方式

果樹征收補償一般按照 *** 文件以及當年的果樹市場進行估價,當年的按照苗木價,多年的則按照直徑、高度、寬度進行估價。但是各地區(qū)的青苗補償標準都不一樣,每畝多于規(guī)定棵數的按標準計補,少于規(guī)定棵數的則按每棵樹對應的單價和實際清點棵數計補。

1、可以采用果樹主干的橫斷面面積來計算果樹產量,再根據果品的單價來計算年產值。

年產值的3倍即為果樹的價值,如果全園樹體大小不一,則隨機采樣(20株以上)來計算橫截面積。用皮尺測量出樹干(距離地面20厘米左右)的周長,然后根據周長計算出橫截面積(用平方厘米表示)。在果樹價值評估時經常采用此方法。

2、另一種方法是按照幼苗期、初結果期、盛果期等果樹生長周期,每株按照一定價格大體賠償的(具體賠償標準根據樹種和省份而定)。

不論采用何種方法賠償,都要經過當地果樹主管部門的評估或鑒定,一般由法院或征地部門委托鑒定才會生效。

高鐵征地補償標準一畝多少錢?

鐵路征地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一)永久用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31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2350元/畝,安置補助費18650元/畝。城市及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按同區(qū)域內在建重點建設項目標準執(zhí)行。

(二)鐵路回收土地綜合補償:6000元/畝(含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鐵路部門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原始征地資料。

2021年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明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與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可見,法定的征收補償就包括這三個方面;

同時,《征補條例》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獎勵金并非人人可得,它只獎勵按期簽約、盡早搬遷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面對高額獎勵金時,不必忐忑、著急,要有自己的思考判斷。房屋征收應當“拆一還一,保證居住”。

所以,被征收人要判斷征收補償部分是否符合“不低于被征收人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法定條件。如果獎勵金能在此基礎上使生活條件略有提升,我們再考慮拿這筆獎勵。

此外,被征收人有權在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置換兩種補償方式之間進行選擇。無論什么類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都應留給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空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針對集體土地的法定征地補償有三項,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這三項費用并非全部給到被征收人口袋里。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各地方的具體規(guī)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遵循“是誰的就給誰”的原則,直接支付給地上物的權利人。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則要區(qū)分情況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或者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召開村民會議進行分配、發(fā)放或用于其他安置目的。

總之,這兩項費用最終必須落實到被征地農民的身上,不得被挪作無關用途。

如對于征收補

2021廣西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新標準?

2021年廣西農村征地補償新標準: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2、征用菜地、魚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4、征用開荒地、輪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當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5、征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獲的,按被征用林地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長勢參照鄰近同類樹種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年產值的計算,以當地基層統計年報單價為基礎,由有關部門協商核定。對收獲有大小年區(qū)分的經濟林地的年產值,按征用前兩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

6、防護林地不得征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應報自治區(qū)人民 *** 批準,并按該林種實際價值的十倍補償。

2021年新土法對開荒地怎么補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但該“足額”標準并不是市場價值的“全額”補償,因為農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場化的,其真實的市場價值無法有效計算。所謂“足額”是指土地的成本價值,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而農村土地一旦開發(fā)為商業(yè)用地,其市場價值可能遠遠高于作為耕地使用時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一般來說,如果是在村集體的支持下開墾荒地,荒地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多少,并沒有完全統一的標準,地方上執(zhí)行也不一樣,可以咨詢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定。

農民開荒地的開荒形式也分為兩類:一類是農民擅自開荒,第二類是農民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之類進行開荒。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的總體規(guī)劃,在保護耕地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fā)未來用的土地,適宜開發(fā)為農用地的,應當優(yōu)先開發(fā)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fā)者的合法權益。也就是國家會保護農民在政策范圍內開荒的土地權益。

雖然在《土地管理法》中規(guī)定:農民自己開荒的土地也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民法典》中也明確規(guī)定:土地上的附著物是屬于農民自己所有;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雖然農民朋友拿不到土地補償款,但安置補償、土地附作物以及青苗補償費還是需要發(fā)放給農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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