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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確定地域管轄的原則是什么?
1、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衛(wèi)生刑事訴訟地域管轄包括的地域管轄原則主要由兩部分構(gòu)成。其一衛(wèi)生刑事訴訟地域管轄包括,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所謂犯罪地,指的是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地點。對于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chǎn)犯罪,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為實施地,也包括取得財產(chǎn)的所在地。
2、確定地域管轄的原則有二:其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其中,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fā)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chǎn)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實施地和取得財產(chǎn)所在地。只有在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才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3、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轄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為輔。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法律分析:一般地域管轄: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衛(wèi)生刑事訴訟地域管轄包括;以最初受理法院審判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審判為輔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主原則: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fā)生地。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確定刑事案件地區(qū)管轄的原則有兩個:即犯罪地原則和被告人居住地原則。刑事管轄權原則如下: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總體原則由犯罪地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級別管轄總體原則為基層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為何以犯罪的地管轄為原則
1、犯罪地管轄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結(jié)果發(fā)生地,之所以以犯罪地為管轄原則,因為:犯罪地是犯罪行為發(fā)生地或者結(jié)果發(fā)生地,往往也是證據(jù)較為集中的地方,由犯罪地法院管轄案件,便于犯罪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迅速、全面的收集證據(jù),查清案件事實,也便于犯罪地人民法院調(diào)查、核實證據(jù),正確及時地所處判決。
2、我國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是“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具體而言,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確定地域管轄的原則有二:其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其中,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fā)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chǎn)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實施地和取得財產(chǎn)所在地。只有在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才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4、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是指對犯罪行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權。這是因為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地點是犯罪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后果等密切相關。因此,根據(jù)犯罪地域管轄原則,對于同一犯罪行為,只有在犯罪地點所在的法院才有管轄權,其他法院無權審理。
5、法律分析:地域管轄也稱為地區(qū)管轄,屬于審判管轄的一種,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地區(qū)管轄的原則是:(1)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轄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為輔。
刑事審判中地區(qū)管轄的規(guī)定都有什么
確定地域管轄的原則有二衛(wèi)生刑事訴訟地域管轄包括:其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其中,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fā)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chǎn)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實施地和取得財產(chǎn)所在地。只有在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才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罪犯在監(jiān)獄犯罪的由監(jiān)獄所在地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管轄權規(guī)定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衛(wèi)生刑事訴訟地域管轄包括;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②恒定犯罪地管轄、恒定基層法院管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b.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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