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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談胡鑫宇尸檢:尸檢3小時,現(xiàn)場有家屬和律師見證
尸檢時長:胡鑫宇的尸檢過程在鉛山縣殯儀館進行,整個尸檢過程持續(xù)了約3個小時。這一時長是遵照家屬意見并由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的。現(xiàn)場見證:尸檢過程中,有家屬和律師在現(xiàn)場見證。這一安排是為了打消家屬的疑慮,確保尸檢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所有過程都可以追蹤,且有錄音錄像作為記錄。
...批復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丨安徽馬鞍山行政訴訟律師
因此,負有事故調(diào)查責任的人民 *** 作出的此類批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具有可訴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該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部分觀點認為批復具有可訴性,主要基于以下幾點:批復認定事故原因、性質(zhì)及責任,具有公定力和約束力;批復中的處理建議可能影響后續(xù)的行政處理或刑事追究;批復并非單純的內(nèi)部行政行為,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chǎn)生實際影響。
行政事實行為非可訴性源于兩點:首先,其并非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引發(fā)行政復議或訴訟;其次,它也并非行政主體的私法行為,因此無法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追責。行政事實行為,即行政機關依職權所為,但不產(chǎn)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
證監(jiān)會作出的答復具有可訴性。上級行政機關基于下級行政機關的請示所作批復在性質(zhì)上屬于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內(nèi)部行為,并不直接對外產(chǎn)生法律效果,不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范疇。但判斷上級行政機關所作批復是否可訴,根本上取決于其是否直接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chǎn)生實際影響。
行政機關進行的輔助性、程序性行為是否可訴?這些行為在行政決定前,具有推進性和預備性,若未作出最終決定,則不具備可訴性。但若行政機關將程序性文件復制公告并告知救濟權利,則已對行政相對人實體權利產(chǎn)生影響,應納入訴訟范圍。行政程序中的輕微瑕疵或不確定性,影響行政決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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