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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會見權方面;《 刑事訴訟法 》 第三十七條 辯護 律師 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 辯護人 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我國辯護制度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而辯護制度一般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的。【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辯護制度主要包括辯護權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包括陳述權、詰問權、調查證據(jù)申請權、辯論權、選任辯護人權、救濟權和回避申請權等。 辯護的種類和方式包括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
刑事訴訟法辨認制度的內容是,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
完善刑事辯護與代理的意義
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tài)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xiàn),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刑援是“刑事案件辯護、代理和援助制度”的簡稱,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案件辯護、代理和援助制度的實施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權,推進司法公正、促進法治建設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刑事案件辯護、代理和援助制度已經(jīng)初步建立,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加強和改進。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但此兩類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享有不同的訴訟地位。從進入訴訟程序的方式來看,辯護人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辯護詞,是指可以作為辯護人的人(律師、被告人的親人、法院認可的公民等),對被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發(fā)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見,即提出對被告人減輕、從輕處罰,或無罪的辯護意見。
- 刑事代理的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刑事辯護的名詞解釋
法律分析: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于法定的辯護權而產(chǎn)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
刑事辯護是指個人在面對司法機關指控其犯罪時,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行較輕,以及爭取減輕或免除刑罰而進行的辯解和爭論。 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進行辯護的權利,這是其基本的憲法性權利。 對于盜取個人信息的罪行,根據(jù)其嚴重程度,可能被判處的刑罰有所不同。
刑事辯護是指行為人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權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申辯和辯解,包括有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三種類型。【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于法定的辯護權而產(chǎn)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
刑事辯護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論。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也是憲法所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
刑事訴訟法設立指定辯護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1、在刑事訴訟中,設立指定辯護制度的目的保障特殊性質的被告人獲得刑事辯護的權利,這也是我國保障人權的一種體現(xiàn)。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聾啞人犯罪、可能的被處死刑的被告人,如果當事人自己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該由法院通過當?shù)胤稍行模付ㄞq護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活動。這種活動主要是對公訴方的指控進行反駁和辯解,旨在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行較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3、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guī)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它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人出庭的案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目的在于增強被告人的辯護能力,使之能與控訴方平等對抗。
4、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控訴一方的指控而進行的證明其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 辯護是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
5、通常被指定的辯護人由律師承擔。這種辯護人稱為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決定是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jù)。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師,那么人民法院與律師所在單位則產(chǎn)生權利和義務關系。
刑事辯護理論基礎
刑事辯護制度的核心理念源于尊重人的尊嚴刑事訴訟辯護制度的淶源,這一理論強調個體的獨立性和自主性,而非作為他人的工具或社會目標的實現(xiàn)者。它強調人的尊嚴,認為在與他人互動中,每個人都應享有平等和獨立的地位。這一理論為辯護權的法律保障提供了深刻的理論基礎。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只承擔辯護職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一般不能檢舉、揭發(f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jīng)實施的犯罪行為。辯護人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不同于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的關系。
從犯罪構成理論入手作無罪辯護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刑事訴訟辯護制度的淶源: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
《刑事審前程序律師辯護》深入探討了刑事審前程序中律師辯護權及其保障的理論和實務操作。首先,對審前程序進行界定,指出其特點并分析辯護之性質及其理論基礎,明確辯護律師在審前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該書論證了辯護律師介入審前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強調了其在保護被告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辯護制度及其種類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辯護制度的淶源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辯護制度的淶源,我國辯護制度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刑事訴訟辯護制度的淶源: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而辯護制度一般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的。【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2、會見權方面;《 刑事訴訟法 》 第三十七條 辯護 律師 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 辯護人 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我國辯護制度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而辯護制度一般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的。謂能治事管理。為維護自己或別人的利益而辯解。法院審理案件時,被告人和辯護人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對控告的事實所作的申辯和解釋。只有在刑事訴訟中才會出現(xiàn)被告人。
4、我國辯護制度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而辯護制度一般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的。對于被告不請律師怎么辯護就需要自己辯護刑事訴訟辯護制度的淶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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