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屬于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以下情況不屬于行政處罰
1. 不屬于行政管理范圍的事項,例如民事糾紛、刑事犯罪等;
2. 不屬于行政處罰的行為,例如公民個人行為、企業(yè)自主經營行為等;
3. 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例如行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行政機關已經認定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4. 沒有實際損害后果的行為,例如行為雖然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但是并沒有對社會造成實際的損害后果;
5. 已經過了法定時效期限的行為,例如違法行為已經超過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
6. 行為已經得到了其他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例如同一行為已經被判刑或者已經被行政處罰。
以上是不屬于行政處罰的情況,如果遇到這些情況, *** 部門是不能進行行政處罰的。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騎著電動車在馬路上飆車,但是并沒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損害后果,那么 *** 部門就不能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是如果這個人在騎車的過程中違反了交通規(guī)則,并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損害后果,那么 *** 部門就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總之,行政處罰的范圍是有限的,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下, *** 部門才能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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