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保底的投資協(xié)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理財詐騙經濟糾紛案例:依據理財詐騙經濟糾紛案例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理財詐騙經濟糾紛案例,保底條款違背了聯(lián)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lián)營方和聯(lián)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聯(lián)合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申請人被收取合同規(guī)定的保底收益額,應以提供合同規(guī)定的合作條件為前提。鑒于申請人沒有提交驗資報告,又未提交合作公司“證明”的原件,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復印件的真實性又不予承認,仲裁庭無法認定申請人已按合作合同有效。
那么根據民法中法不禁止則為允許的原則,且在其他法律法規(guī)無明確禁止之條款中可以認定個人投資中約定保底條款是有效的。
保底條款無效,雙方取得財產相互返還,共擔損失。:上述案例法院傾向于認為投資理財應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因此合同約定的保底條款無效,但也并非受托人無須承擔任何風險,如果受托人在虧損后對賬簽訂了欠條,承諾承擔虧損,法院也有可能會支持;沒有對賬簽訂欠條,法院也會根據雙方所得及虧損來劃分責任。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