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交通事故營運損失怎么辦,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營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能不能要求賠償營運損失
- 2、營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營運損失誰負責
- 3、交通事故中的運輸車輛如何計算營運損失?
- 4、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營運損失如何確定?
- 5、交通事故營運車輛營運損失賠償法律問題
- 6、2015最高法對交通事故營運車輛的營運損失怎么賠償
營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能不能要求賠償營運損失
營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能要求賠償營運損失。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除交通事故導致的實際財產損失可要求責任人賠償之外,停運期間所導致的合理營運損失也是可以要求事故責任人賠償的。營運損失費, 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fā)生車輛的損害,如果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車輛營運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曰停運損失。營運損失應該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但各地法官可以自由按照自己的理解進行判決。在正常情況下,車輛從事運輸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確定的,具有客觀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則是偶然發(fā)生的、不確定的,不能因偶然發(fā)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將正常情況下車輛營運可預期的必得利益計算才公平合理。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費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協商給予賠償。一般數額不大的話,都是協商定的,保險公司是要承擔的,但是如果數額超出保險公司預計,或者對方主張沒有過硬的證據,保險公司會要求走訴訟。但在營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由此產生的必要的營運損失,法律是支持索賠的。不管怎樣,這一塊費用的賠償,在調解中要到的概率較小,通過訴訟可以要求,法律也支持,至于是對方車主賠,還是保險公司賠,就看法官的理解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img]營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營運損失誰負責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可要求責任人賠償。責任沒有下來就不能確定的。確定下來有責任人賠償。停運損失的認定:車輛為營運車輛,因事故客觀上確實存在停運損失。警方會予以確認停運28天存在停運損失的事實。你如果有提供證據證實停運損失的具體數額。那就按照你提供的具體數額進行賠償,無法提供證據證實停運損失的具體數額,就會參照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運輸業(yè)年均收入。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中的運輸車輛如何計算營運損失?
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yè)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yè)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是不賠付車輛停運損失費用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車輛停運損失費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營運損失如何確定?
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相關要求規(guī)定:
1、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2、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交通事故營運車輛營運損失賠償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
車輛停運損失費(營運損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fā)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曰停運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根據以上規(guī)定,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除交通事故導致的實際財產損失可要求責任人賠償之外,停運期間所導致的合理營運損失也是可以要求事故責任人賠償的。
2015最高法對交通事故營運車輛的營運損失怎么賠償
賠說來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 *** 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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