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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的區(qū)別
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適用對象不同:民事判決:通常針對案件的核心實體問題,即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關系。民事裁定:更側重于程序性事項,如訴訟程序的決定或中止。適用時間不同:民事判決:僅限于審判階段的最終裁決。民事裁定:可以在審判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包括在執(zhí)行階段。
在民事訴訟中,裁定與判決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它們在適用事項、依據(jù)、形式、上訴范圍、期限和法律效力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首先,裁定主要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旨在使法院有效指揮訴訟,清除訴訟障礙,推進訴訟進程。
民事判決與民事裁定在適用對象、適用時間、是否可以上訴、上訴期間以及表現(xiàn)形式等方面存在顯著區(qū)別,具體如下:在適用對象上,民事判決主要針對實體爭議,即對案件的實質問題進行判決;而民事裁定則側重于程序性問題,如訴訟程序的調整、保全措施的采取等。因此,判決與裁定在功能和適用范圍上有明顯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使用的事項不同。判決是對當事人雙方爭紛的事實進行認定與處理;而裁定一般適用于訴訟程序。做出的依據(jù)不同。裁定根據(jù)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jù)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jù)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作出的依據(jù)不同。
民事訴訟中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1、當事人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的。本案件需要以另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但另外的案件還沒有審結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訴訟可中止的情形包括:(一)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等待繼承人決定是否加入訴訟。(二) 一方當事人失去訴訟行為能力,且尚未指定法定代理人。(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解散,且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參與訴訟。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也規(guī)定了導致中止審理的情形,例如被告人因病無法出庭,或脫逃等。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中,都可能出現(xiàn)中止審理的情況。每種訴訟類型有特定的中止審理情形。例如,刑事訴訟中可能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自訴人或被告人患嚴重疾病,被告人脫逃等。
4、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5、依據(jù)《民法總則》當中的規(guī)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不可抗力。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開始繼承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的。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民法訴訟時效障礙的種類
1、民法訴訟時效障礙包括中斷、中止和延長三種類型。其中,中斷是指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中止是指在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待障礙消除后繼續(xù)計算;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查明之日起向前延長一定的期間。
2、民事訴訟時效種類如下:短期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最長訴訟時效,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訴訟時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3、訴訟時效種類分為普通訴訟時效與與特殊訴訟時效兩種。(1)普通訴訟時效 根據(jù)《民法總則》第188條第1 款規(guī)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外有規(guī)定的,依據(jù)其規(guī)定。因此一般訴訟時為三年,特殊的按照特殊的規(guī)定。
4、民事訴訟時效期限的種類:普通時效:兩年。特殊時效: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斷,但可延長)。商品不合格時:違約請求權為1年,侵權請求權為2年。
民事訴訟法中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當事人之間民事訴訟中的訴訟障礙的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民事訴訟中的訴訟障礙的法律關系是確定其訴訟地位的基礎。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而被告則是與原告存在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也會影響其訴訟地位。例如,原告享有起訴權,被告享有答辯權和反訴權等。
首先,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確立訴訟地位的基礎。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是與其請求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而被告則是與原告存在爭議的一方。其次,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同,這些差異也會影響其訴訟地位。例如,原告擁有起訴權,而被告則有權答辯和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的訴訟地位,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廣義上,原告、被告、第三人是當事人,也就是說訴訟地位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狹義上,第三人只是訴訟參加人,不是當事人。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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