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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原則法律規(guī)定民訴法解釋
1、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若一當事人因另一當事人之陳述產(chǎn)生依賴,則另一當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陳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對于禁止反言進行了規(guī)定。
2、禁止反言原則的具體含義 禁止反言原則具體是指,在當事人參與訴訟并實施訴訟行為時,應當對自己在訴訟的全部過程中所作出的訴訟行為負責,尤其在對方當事人已經(jīng)就當事人作出的訴訟行為予以信賴并依此行事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為一己私利隨意否定此前已經(jīng)作出的言論或行為。
3、所謂禁止反言原則, 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自己的行為而不能主張某項損害有資格信賴這一行為并據(jù)此行事的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當一個人作與他自己的行為相反的意思表示為法律所禁止時, 禁止反言就發(fā)生了。矛盾的立場、態(tài)度或行為過程不得被用于使其他人遭受損失或損害。
4、《民事訴訟法》中禁止反言從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違反先前的言論。在法律原則上它指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等行為時,在表示出相應的言詞后,要對自己的言詞負責,不得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詞的言論。也稱“禁止否諾”、“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供”等。
5、根據(jù)以上所述,既然庭審筆錄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而證據(jù)本身的作用在于證明案件事實,也就是說庭審筆錄不能證明案件事實。
6、禁反言。民事訴訟上的禁反言,也稱之為禁反言原則。該原則源于英美法上estoppel法理。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又將其擴展或概括為禁止矛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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